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国高校信息资料研究会质量监测分会”,简称“全国高校质量监测研究会”,简称的英文译名:Chinese University Evalu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U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全国高校信息资料研究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由全国高等教育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研究与咨询机构等自愿组成的研究高校质量监测和评估理论与实践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开展高校质量监测和评估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提升高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www.bifa88.com-88bifa必发官网-bifa88(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高校质量监测和评估领域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为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培训。
(四)组织开展高校质量监测和评估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高校质量监测与评估优秀成果的评选奖励活动。
(六)指导会员单位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实践活动。
(七) 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会刊、图书、报告和有关信息资料。
(八)承担总会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以单位会员制为主,逐步发展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工作规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热心参与高校质量监测和评估的研究与实践活动。
(三)在高校质量监测和评估研究、实践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和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程和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工作规程的行为而又不愿意纠正,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方能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一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术研讨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和修改本会规章制度。
(八)领导本会会员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政治素养好,未受过刑事处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积极承担本会的工作。
(三)对高校质量监测和评估领域有一定的研究。
(四)具有高校质量监测和评估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政治素养好,未受过刑事处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执行力强。
(三)对高校质量监测和评估领域有深入研究。
(四)具有较为丰富的高校质量监测和评估领域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奉公守法,未受过刑事处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爱本会工作,组织协调和决策管理能力强。
(四)在高校质量监测与评估领域具有较深的理论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两届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总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管理本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资产和财务的日常运行。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项目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具有独立财务。本会的资产和财务由总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间组织会计制度统一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和社会资助、捐赠的,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隐匿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劳务、绩效奖励等,按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聘任的兼职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项目工作人员等的报酬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按照按劳付酬的原则支付。国家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在本会兼职取酬。
第六章 工作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规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程,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总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撤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所有资产,在总会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由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总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经2016年8月1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总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更新于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