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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9-16

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 )“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 )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号)

第一条:《归侨证》是本市归侨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发。

第二条:《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条:本市归侨持《归侨证》可直接办理个人涉侨事务,不必再由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归侨证明。

第四条:本市归侨本人持《归侨证》可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因私出境手续。

第五条:本市归侨凭《归侨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区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优待。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侨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归侨身份认定流程图

   2.侨眷身份认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