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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尹田教授主讲bifa88民法典公开课第二讲

 

 

  2020年10月29日晚,应我院民商所所长赵秀梅老师的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尹田教授做客理公明法论坛,主讲bifa88民法典公开课的第二讲,向良乡校区研究生同学讲解民法法典化之后的法律适用。本次讲座是我院举办的理公明法论坛第109讲,以老师线上,同学教室集体观看的方式在良乡南校区理教楼101教室举行,由我院姜雪莲副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尹田教授表示了对《民法典》出台的祝贺,强调民法典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个人幸福是以社会幸福为前提的,而法治是对社会的保障,是我国一直追求的目标。《民法典》是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大进步。通过系统化的整理后实现科学化,体系化保障了科学化。用一定的逻辑来全面安排规范,更便于寻找法律,学习上也有一定的角度和思路。

  

  同时,尹田教授提出,《民法典》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思考和讨论,他就民法法典化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尹田教授提出,《民法典》的第一个问题是:多元规范群的规范援引问题。体系的变化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导致变化,在此之前,法官判案在众多单行法中不方便,法典化可以避免这种跳跃,但是《民法典》在某些方面并没有避免这种跳跃,由于法典化而将一些内容整合到一起之后,如果对法律不能透彻理解,反而还会造成错误。以“债”为例,“债权”被分为侵权、合同、人格和侵权三个部分,导致债的总则只能放在合同编,所以在适用时需要谨慎考虑原则适用,合同编的某些原则是适用于其他部分的。其次,《民法典》中还存在规范重复的问题。以不当得利为例,除了总则编对此有规定了受损害人的返还请求权外,合同编也规定了受损人的返还请求权,并做出了排除,总则与分则出现了重复。他指出这与中国的习惯有关,习惯性将责任进行总体规定,所以在分则中又重复出现了。最后是规范错误的问题,关于“隐名代理”,合同编作出了规定,将条文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就不应当是代理。那么不规定在代理里,是不承认它也属于代理的一种吗?归合入同后,涉及再代理等其他问题该如何处理?

  

  尹田教授指出,第二个问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带来的问题。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商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商人之间的交易,三种关系应当是不同的。要注意某些规范是仅适用商事活动,有些是仅适用于民事活动。他以“显失公平”为例,该条款原则上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商人之间不应该加以限制,因为商人有自己的道德准则,没有过多的伦理性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下,让别人分担自己的商业危险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的。

  

  尹田教授指出,第三个问题是法典的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我国关于保证人的地位在众多条款中均有规定。《担保法》仅规定有权向债务⼈追偿,《九民纪要》、《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向债务⼈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清偿期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178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向其他担保⼈追偿的,⼈ 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则规定其享有债权人的地位。在一系列的法条冲突中,我们不由得发出疑问,保证人究竟能否取得债权人的债权?

 

  尹田教授认为,第四个问题是,《民法典》中存在“诡异条款”。以“第三人代为清偿”为例,第524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条款直接引用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第三人取得债权,规定的是第三人的代位权,是法定代为人中的一种,但立法机关引入此法条时并未真正理解其背后逻辑,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讲座引发了学生浓厚的兴趣和深入的思考,讲座结束,现场掌声雷动,同学们积极互动,纷纷向老师提出自己由讲座引发的思考,与老师进行更深入的交流。

  

  虽然时间有限,尹教授只能向我们展示他渊博知识的冰山一角,但是尹老师以批判的视角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我们展示了《民法典》法典化后的现有不足,三个小时的讲座,给我们带来的收获远不止三个小时,他给予了我们一个新角度,一个新的思考方式,也更加深了我们对《民法典》的全面认识,本次讲座使大家收获良多,是法学学习道路上的一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