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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张艳丽教授应邀参加“第三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

 2013年12月21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第三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在北京西郊宾馆隆重召开。参加此次盛会领导有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罗豪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中共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副院长刘家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等。另有来自全国各地中国行为法学会的专家、学者300余人参加了论坛。法学院张艳丽教授作为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应邀参加了此次论坛,并就“法治社会建设与诉讼法实施”作了主题发言。

 
中国法律实施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两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后专注于法律实施问题研究的高端论坛。“第三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承续前两届的主旨,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法律实施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回应。

此次论坛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后,对如何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如何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高度,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法治社会建设与法律实施”。会议围绕以下议题展开:1、法治社会及相关概念辨析;2、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理念、措施;3、法治社会建设与法律实施的关系;4、法治社会建设与宪法实施;5、法治社会建设与行政法实施;6、法治社会建设与民商经济法实施;7、法治社会建设与刑法实施;8、法治社会建设与诉讼法实施等。

张艳丽教授就“法治社会建设与诉讼法实施”中民事诉讼中调解立法作了主题发言,指出:司法权运行中调解权与审判权应当实行分离。调解虽然是我国优良司法传统,但是在立法和司法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弊端和问题,尤其是在立法方面远远不如后来居上的西方国家制订的独立调解法先进和科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调解和审判关系实行的是相对分离,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实现调解与审判各自功能。要实现调解权与审判权的进一步分离,合理运行司法权力,必须制定相对独立的“调解法”,从机构设置、调解人员、调解制度和程序、调解效力等方面,与审判加以分离。

此次论坛共收到会议论文400余篇,涉及内容具有一定的深度、广度和高度。论坛最后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共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作了总结发言。他就本次论坛主题,对为什么要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社会、如何建设法治社会做了全面深刻的分析。这些高水平的分析和建议,将为续后进一步开展“法治社会建设和法律实施”研究指明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