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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协办朝阳律协系列讲座第三期 梁慧星教授主讲民法解释学--21世纪学科前沿学术讲座

 

  2012年3月2日,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办、www.bifa88.com-88bifa必发官网-bifa88法学院协办的“提升律师素养专题讲座”第三期在www.bifa88.com-88bifa必发官网-bifa88研究生楼101教室隆重举行,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主讲 “民法解释学”。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智律师主持了本次讲座。来自朝阳区各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我院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梁慧星教授以“什么是法律思维”这个问题为引言开始了本次讲演,他指出,法律思维的本质是规范性。然后,梁慧星教授从“法律思维与哪些因素有关”这个主题展开,详细阐述了法律思维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逻辑性、法律的概念性、法律的目的性、法律的正义性之间的关系,对“法律思维”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具体要点如下: 第一,法律的规范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立法机关制订法律规范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法律规范可以指引法官裁判案件;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可以约束法官裁判案件。对于律师而言,法律规范也同样起到指引和约束的作用。

  第二,法律的社会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法律的社会性与法官裁判的关系,首先表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阶段;其次,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法院应该从法律的社会性出发,采用社会学的解释方法,尽量采用产生好的社会效果的裁判方案。

  第三,法律的逻辑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规范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来安排的,因此,适用法律也要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这就是法律的逻辑性。梁慧星教授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这一原则为例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就如何区分“特别法”和“一般法”进行了分析说明,纠正了对“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错误理解倾向,强调并非只要存在特别法就只能适用特别法、不能适用一般法。 

  第四,法律的概念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是一套规范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就必须首先正确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概念。

  第五,法律的目的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有其特定目的,这就使法律具有目的性。因为法律具有目的性,所以在解释方法上就存在目的解释方法。梁慧星教授列举了具体的案例,并做出了简要的阐释。
  
  第六,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的正义性,是指法律本身必须符合社会正义,因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梁慧星教授对“如何实现法律的正义性”的方法进行了概括总结,包括:“内心确信”、“公正性检验”、切忌“死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质判断”等,并对每一种方法都进行了仔细的讲解。
 

 

  在提问阶段,现场听众踊跃地向梁慧星教授请教问题,梁慧星教授均耐心予以精彩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