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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协办朝阳律协系列讲座第二期 陈兴良教授主讲定罪的方法--21世纪学科前沿学术讲座

 

  2012年2月25日上午9时,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办、www.bifa88.com-88bifa必发官网-bifa88法学院协办的“提升律师素养专题讲座”第二期在www.bifa88.com-88bifa必发官网-bifa88研究生楼101隆重举行,本期讲座由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著名的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主讲“定罪的方法(犯罪构成的方法)”。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光律师主持了本次讲座。来自朝阳区各大律师事务所的一百多名律师和我院部分硕士生参加了讲座。
 

 

  陈兴良教授从三个问题入手对“刑法方法论”进行了精彩的讲演。这三个大问题是:关于刑法方法论一般性的论述、刑法解释方法论和犯罪构成要件的方法论。

  第一,关于刑法方法论一般性的论述。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方法论是法律方法论中的一种具体运用方法,在讨论法律方法论的时候,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将法律研究的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加以区分。陈兴良教授通过举例分析,详细地论述了两种的区别。接着,陈兴良教授提出法律方法论之教义学方法的在充实法律漏洞和进行法律推理两方面的重要性。最后,陈兴良教授指出,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学习刑法学知识形而下学之“器”,掌握刑法知识之后的法律方法论,才是形而上学之“道”,通过对法律方法论的学习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方法。

  第二,对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论述。陈兴良教授指出,法教义学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法律解释学,主要是如何来正确的解释法律。首先,他论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由法律的抽象性与案件的具体性决定。其次,陈兴良教授探讨了法律解释方法之法教义学规则,提出这种解释方法是一种逻辑推理方法,得出的结论没有对错之分,并举德日学者的一些观点进行论述。最后,根据刑法特有的“罪行法定”原则,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个方面来详细举例说明如何运用法律解释方法。

  第三,对犯罪构成要件方法论的论述。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构成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正是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来讨论犯罪构成,才能使我们对犯罪构成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功能有一个更为深刻的了解。首先,陈教授简明扼要地介绍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四个要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指出传统理论中存在的不足。接着,他提出了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并与传统四要件理论进行系统的对比分析,指出了“三阶层理论”的优越性。最后,陈兴良教授提出主张在完成我国刑法知识形态的转型的前提下,引进“三阶层理论”,而不是简单的照搬国外刑法理论。
 

 

  主题演讲之后,进入听众提问阶段,在座从事刑事辩护实务的律师们踊跃地向陈兴良教授提问请教,陈兴良教授一一予以了精彩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