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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ifa88.com法学院邀请台湾政治大学叶启洲教授做学术讲座

 

  2016年11月4日下午,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专任教授,政治大学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台北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东吴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叶启洲教授应邀做客“理公明法论坛”,为我校法学院的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叶启洲教授讲座的题目是“契约法上歧视行为之规范”。本次讲座由www.bifa88.com-88bifa必发官网-bifa88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赵秀梅老师主持。

 

  叶启洲教授的讲座包括四部分:一是通过案例提出问题;二是台湾私法中反歧视规范现状;三是德国一般平等待遇法中关于私法关系之规范内容;四是德国法对于台湾法制之启发。

 

  叶启洲教授通过一系列案例引出了台湾契约法上反歧视规范现状。其中案例5为甲女受雇农会之初,经雇主要求,预先在到职前签订辞职书:“若于任职中结婚即辞职之,甲女为获得该项职务,无奈同意之。”叶启洲教授针对案例对契约法上反歧视规范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该案例违反了单身离职条款和就业服务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

 

  之后,叶启洲教授详细讲解了德国一般平等待遇法之禁止歧视原则,阐述了种族与血统来源、性别与性取向、宗教与世界观以及年龄等歧视表征。对一般平等待遇法下的私法关系及违反平等待遇原则之法律效果也进行了讲解:关于财产上损害要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并受推定;关于非财产上损害要看是否须有主观要件,仍有争议,得请求慰抚金者,以客观上可能成为契约当事人,且主观上确实认真地欲订立契约者(具订约真意者)为限。

 

  在德国法对台湾法制的启示部分,叶启洲教授强调了增设私法关系中反歧视规范的必要性。他认为制订反歧视民事立法与宪法之第三人效力等理论并无冲突。因为立法的作用并非直接将宪法适用于民事关系,未改变宪法之第三人效力的现行理论体系。叶教授认为私法上平等待遇之规范尚不完整,将会导致不法歧视表征的范围不明,同时也欠缺差别待遇合法性事由,因此对于如何适用于台湾“民法”第184条及第195条第1项,难免会滋生疑义。

 

  讲座最后,叶启洲教授认真的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法学院学子们深深地感受到了叶启洲教授的博学儒雅!此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