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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三分院李凯检察官讲授公诉案件起诉书实务问题

  

 

  2018年11月23日19:10,理公明法论坛第87讲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如期举行。本期讲座邀请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李凯检察官,其主讲题目为“公诉案件起诉书实务问题”。讲座由www.bifa88.com-88bifa必发官网-bifa88法学院赵秀梅副教授主持。

 

  

 

  李凯检察官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从事公诉工作近20年,对于公诉案件的文书写作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自己独到的见解。论坛开始,李凯检察官为我们举例分析了一个公诉案件起诉书中容易出现的错误,让我们认识到写好起诉书,只依靠法律知识和文书模板是不够的,在写作中还要注意用词用语,了解逻辑规则。然后,李检察官谈到起诉书的功能,其功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作为将被告人提交法院审判的法律凭证;二是代表审查起诉程序的终结;三是限定庭审和最终裁判的范围;四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接着,李检察官向我们介绍了起诉书的写作原则。第一,起诉书制作应当符合规范性、准确性和逻辑性的要求。形式应完整规范,内容应表达明确、条理清晰,用词准确、语句通顺、语体严谨、标点符号使用正确,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第二,撰写起诉书所涉及的各要素时,应当充分考量其诉讼意义,对于不具有诉讼意义的信息可予以简化。第三,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无罪推定的理念,坚持庄重、理性、客观的语言风格,在描述案件事实时避免过多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表述方式。

  

  最后,李检察官谈到起诉书中语体色彩的规范要求。首先是避免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或政治色彩的词语。起诉书应使用客观、理性、中立、平和的词语,避免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道德评价的词语,比如带有贬义色彩的动词“窜至”、“溜门”等。其次是避免以法律评价代替客观表述。案件事实应以白描的方式客观表述,避免直接使用刑法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的直接表述或者与罪名相同的词语,如“诈骗”、“盗窃”、“抢劫”、“强奸”等。最后一点是要注意用语的准确,尤其要注意的是“等”、“其”、“期间”与“其间”的使用。

  

  在此次论坛上,李检察官以其充分的实践经验、透彻的实例解析使在座每一位同学在法律文书写作方面的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令大家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