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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举行本学期第十三次在线读书会

 

  2020年8月23日早上10点,2018级和2019部分民商法专业的学生通过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了本学期第十三次线上读书会。临近开学,同学们不仅分享了近来阅读的书籍,还对开学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交流。

 

  

 

  2018级法律硕士李欣蔚同学近期阅读了陈波的《逻辑学是什么》和迈克尔·瑞斯曼《看不见的法律》,并主要分享了《看不见的法律》。在那些司空见惯的场合,诸如:地铁、超市、影院,与陌生人最普通的接触——几句闲聊、相互注视、排队等候——这种偶然且不经意的人际互动,被一套复杂细微而难以觉察的法律规则深深影响与支配。这一看不见的法律体系,就是本书的主题:微观法律(MICROLAW),一种非正式的社会规则。本书一共分为四章,分别是观看、注视和怒视;排队和插队;两人之间的谈话以及微观法律之修正。前三章分别选择了日常生活中的三个细节,即观看、排队和谈话,来阐释作者对于微观法律的认识。在第四章中,作者则重点阐释了微观法律的研究方法、目标、病理分析和优缺点。在这本开创性的论著里,瑞斯曼教授援引了大量生活中的真实例子,佐以其他学科的观点,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以及道德哲学.运用精细的社会观察来说明微观法律体系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瑞斯曼教授指出,遵守微观法律是我们与陌生人进行一般生活互动的前提条件,但如有必要的话,必须适度改革这些微观法律体系,使其能有助于人们追求优质生活。因此,尽管本书关注的是微观层面上的法律,但与体系宏大的国际法一样,瑞斯曼教授研究的目标依然是为了让法律更好地改善人类生活,进而实现人类的尊严和生命的价值。

 

  2019级法律硕士訾政同学近期阅读了梁彗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和罗伯特·T·清崎的《富爸爸,穷爸爸》,此次主要就前者进行了分享。本书从作者总结归纳的法学学位论文写作的七个要素着手,重点阐释了法学学位论文写作的方法技巧和硬性要求,也基本涵盖了学术论文写作的一般原理。作者围绕选题、资料、结构、研究方法、学术见解、文章、社会责任七个要素,从正反两个方面列举实例,细致分析了各个要素的概念、要求、方法技巧以及注意事项。在选题上要有学术性﹑有理论性;有实践性﹑针对性;有充足的资料;能够扬长避短。在资料上要有充足、翔实的资料和新资料,其次要注意引注格式,标明出处,最后是要有参考文献目录。在结构上重点是要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编排合理,能够使读者有条理地阅读和准确地理解。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根据论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灵活选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和法社会学的方法在文章上要在文体、文风、文字等方面符合要求,既能表述准确、表达流畅,使用法言法语,也要具有一定的文采,避免落入俗套。最后在社会责任上,作者提出在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正义的追求和独立的学术人格,要有对国家、民族负责的责任感。每提出一种新观点、新主张、新学说,每提出一项对策建议、立法建议,都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正义,是否符合人权、民主、法治国,要对国家、民族、人民负责。

 

  2019级法律硕士袁杨同学近期阅读了《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和施天涛的《公司法》,并主要分享了《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这是一本实务指导类的书 ,理论学习和实务技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很有指导意义。本书通过对业内律师、教授文章的收录,通过八个部分对民商法务实技能方面进行了不同的讲解。个人认为,其中第一部分职业思维与知识管理、第三部分合同的审查及起草、第四部分法律检索、第五部分文书写作以及第六部分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这五个部分具有更广泛的指导意义。对于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个人知识体系的建立和运用,基本法律文书的书写、邮政特快专递单的书写、请求权分析方法的掌握,对日后执业均会有非常大的帮助。

 

  2019级法律硕士张晨同学近期阅读了王泽鉴老师的《民法物权》和罗伯特 · 埃里克森(苏力译)的《无需法律的秩序——相邻者如何解决纠纷》,此次主要就后者进行了分享。该书分为三编,共十六章,以调研美国夏斯塔县的牧场上出现的矛盾入手,整合了法律经济学、社会学及博弈论三种关于社会生活的看法,给处理邻人或其他亲密群体关系中增加更多现实主义的色彩,对居民之间用非正式规范来化解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获得一些启示。埃里克森不赞同霍布斯的观点:法律体系就是社会秩序之源,他认为有很多社会秩序不需要法律就可以形成,夏斯塔县就是例证。他借助博弈论的研究成果,确立了民间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根本法则,这样一个反对法律中心主义的命题。作者认为,“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确实,纠纷在人类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纠纷解决是人类共同体内部秩序稳定的基础,我们必须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普通民众自身地位的意识和权利观念。

 

  2019级法律硕士卓志旭同学近期阅读了夏吟兰、薛宁兰所著的《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和杨沫的《青春之歌》,并主要分享了《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本书以民法典法典化为背景,通过文献资料分析、实证调查研究、比较法研究等对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体系、架构等进行研究,主要探讨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等其他民事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婚姻家庭法自身的立法构架与制度完善。作者在本书中探讨了许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涉及的内容,例如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婚内侵权责任的适用问题等。此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划分规则、婚内析产等问题上,相较于婚姻家庭编正式稿,作者也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

 

  2019级法学硕士成珊同学近期阅读了赵廉慧的《信托法解释论》和沈从文的《边城》,此次主要就前者进行了分享。本书中提到信托包括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意定信托又包括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和宣言信托。信托法与继承法中关于遗嘱信托规定的矛盾冲突有很多。首先,遗嘱为单方、死因行为,而信托是双方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需要达成合意,而遗嘱信托与遗嘱较为类似,不取决于受托人是否承诺。《信托法》第8条规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但是这种合意与遗嘱信托的单方行为相违背,遗嘱信托的成立时间为遗嘱生效时间,这一点与信托法第8条相冲突;其次,根据《信托法》第13条第2款,遗嘱信托中受托人的确定可由受益人另行选任,但是这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我国可以学习《日本信托法》,由法院排除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任受托人。第三,信托法要求设立采书面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口头遗嘱形式不能设立遗嘱信托。第四,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成为信托财产,应由遗嘱执行人转移给信托受托人,但遗嘱执行人制度规定不完善,导致遗嘱信托容易责任不清。此外,作者还探讨了遗嘱信托的反死手原则和我国可参考的遗嘱代用信托制度。

 

  2019级法学硕士杨恬同学近期阅读了何海波的《法学论文写作》和王尔德的《王尔德童话》,此次主要分享了《法学论文学写作》。这是一本指导法学论文写作的实用性书籍,主要从选题、文献、调查、论证、部件、行文、伦理七个部分对论文的写作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讲解,不仅有细致的普遍规范和共通方法等技术方面的内容。同时也有详实、有趣的例证可供参考。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能够更好地着手自己的毕业论文,我选择了该本书希望为论文写作铺垫一些基础的准备工作。本书提到:“选题永远比写法重要。”,空泛无边、陈词滥调的题目,无论谁写都难有创新,而富有洞见的问题,即使是一个蹩脚的回答,仍能激发人们的 思索。因此作者强调选题上一定要有问题意识、创新可能以及切合个人情况。首先,问题意识就是要做到发现问题之所在,从而提炼出问题并能够有核心命题,即能否一句话概括表达自己的主旨;其次,创新可能则是指就学术圈而言要避免高水平的重复,有新知识、新问题、新见解;最后,切合个人情况,即要根据自己的水平与能力以及相关资料搜集的可信性。当然,一切选题的基础都是建立在文献搜集之上的,这也是本书的第二大内容。书中提到两种查找文献的方法,一是确定范围、全面排查进行地毯式的检索,二是顺藤摸瓜、延伸阅读,根据已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做进一步检索,而这两种方法必须交替使用才能达到理想的文献检索效果。

 

  时间匆匆,如白驹过隙,是阅读让我们在飞逝的时光中找到了平衡点,使自己的生命能够不只是因时间的经过而流逝,而是增加了生命的深度和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