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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www.bifa88.com法学院彭海青副教授就“邹俊敏贩毒案”国家赔偿问题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

原文标题:监狱多关12年, 他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Hb_a8971t3N3NZfxFROkpQ

      2004年4月,邹俊敏因贩卖毒品罪入狱,于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犯非法经营罪,量刑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两年。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将邹俊敏案作为冤假错案纠正的典型案例。但是邹俊敏已经在监狱中度过了漫长的14年。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的申请,但未获得支持。

2019年4月4日,我院诉讼法所所长彭海青副教授就该案的国家赔偿问题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记者罗晓兰的采访。

 

    记者:“邹俊敏贩毒案”已被最高检列为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但其被超期羁押4386天,申请国家赔偿却被驳回,这是否合法?

    彭海青:合法。邹俊敏因为由贩卖毒品罪,量刑从之前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两年,即重罪改为轻罪,刑罚减轻,不符合现行《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的情形。

 

    记者:有专家表示,目前在再审改判造成的超期羁押方面,只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或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这是不合理的,应当扩大赔偿范围。您是否认同?

    彭海青:认同。应当扩大国家赔偿范围,重罪改判为轻罪,刑罚减轻的情形也应当获得国家赔偿。邹俊敏案中,邹已在狱中度过14年,远远超过了其改判后的两年有期徒刑,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犯,从国家赔偿的原理而言,其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记者:还有人称,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基本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此外,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也不足。在您看来,目前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否合适?过高或过低的的话应该调整至什么水平?

    彭海青: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74318元;日平均工资为284.74元。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我认为这是全国平均水平,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所以应以省级政府为单位分别确定一个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被告人原工资高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应以原工资水平 乘以羁押各年度工资增长率算出的结果作为赔偿标准;低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以平均工资作为赔偿标准。

 

    记者: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后,自己决定是否赔偿,这是否合理?

    彭海青:不合理。根据裁判中立原则,应由中立第三方来决定。

 

    记者:您认为目前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还有什么需要改善的地方?应该如何改善?

    彭海青:一是扩大赔偿范围。只要改判的判决轻于原判决(判决范围小于原判决),而且已经执行,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遭受了实际损失,都应该进行赔偿赔偿。

二是调整赔偿决定的主体。建议设立专门的中立的机构,对于国家赔偿作出决定。

三是设立公开的国家赔偿的听证程序。在专门的中立机构作出赔偿决定前,赔偿义务人、申请人可以参与质证、辩论,允许旁听,向社会公开。



(审核: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