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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审理期限内做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新疆巴音郭楞中院)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新28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20.11.24

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科建公司)

被申请人:新库尔勒恒友市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友房产公司)

 

龙源科建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乌仲库裁字第16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

一、恒友房产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就库尔勒恒丰家园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恒丰家园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申请人在领取裁决书时查阅案卷材料时发现,被申请人委托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平设计公司)就涉案恒丰家园项目的设计向库尔勒市规划局提交了相关设计材料(开庭时被申请人未提交,也未经过质证),经申请人到库尔勒市规划局了解到,早在2011年4月被申请人就委托超平设计公司就涉案恒丰家园项目的设计向库尔勒市规划局提交了设计材料,可以证实在2017年4月,被申请人与超平设计有限公司就涉案的恒丰家园项目建立了设计合同关系。结合在此时间段里被申请人发出的《通告函》,向申请人提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无理要求,并说申请人如无法满足,则要求申请人承担一切后果。

综合这两组证据,足以说明被申请人与他人另行签订设计合同,同时向申请人发出《通告函》,其目的就是不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设计合同,明显是自身违约。被申请人为了逃避自身违约责任,故意隐瞒这一证据,严重影响了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和裁决的公正性。

2.被申请人隐瞒了规划、建筑红线图的实际情况。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第3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16年5月6日向申请人提交规划、建筑红线图,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提交。申请人向库尔勒市规划局了解到,被申请人取得规划、建筑红线图的时间在2017年9月左右,而其4月即委托超平设计公司进行设计,造成申请人无法进行下阶段设计。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严重影响了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影响了裁决的公正。

二、本案严重超期裁决,程序违法。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庭受理时间为2018年4月4日裁决书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时间为2020年3月24日,审理期限近两年之久,根据《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1条规定,简易程序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第二款规定,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委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是申请人在领取裁决书时进行了阅卷,在案卷中并未看到任何延长审限的申请,也未看到任何仲裁委主任批准延长审限的文书。因此,本案严重超期裁决,程序违法。

三、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单位提供的是脑力劳动成果,是根据设计的工作量进行计费。

在本案中,申请人前后15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设计文件和阶段性成果,被申请人也予以签收。合同中也明确约定:1.在合同履行期间,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人已进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2.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根据被申请人签收的图纸资料显示,双方在未签订正式设计合同之前,被申请人与2014年6月即签收领取了申请人的设计方案图纸并签字认可方案。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按该条款约定支付相应设计。申请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阅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案件,几乎没有设计单位提供了设计资料后,委托单位不需要支付设计费的判决。本案中,委托方接收了设计材料也支付了设计费,仲裁庭却判决解除双方签订合同,要求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完全没有依据,属于枉法裁判。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审查,予以撤销仲裁裁决书。

恒友房产公司辩称:

一、答辩人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为阅读方便,我们在此进行了删减)……

二、答辩人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称仲裁委严重超期裁决,程序违法无证据证实。

仲裁委并无超审限裁决、程序违法的事实,申请人仅是对仲裁委超审限裁决的猜疑,并无证据证明。即便是存在超审限裁决,也不影响裁决书中对事实的认定及己裁决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书中所称己提交设计文件,依据合同约定,应该得到的设计费用。

答辩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完成蓝图,答辩人向申请人支付14.6万元的设计费。本案因申请人所作的规划方案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通过,所以根本无法再进行蓝图设计工作。申请人不能提交设计蓝图,答辩人无法获取蓝图成果,申请人也就无权收取14.6万元设计费用。答辩人为实现合同目的,曾多次要求、催促、函件通知申请人履行合同,但申请人仍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因此,在申请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交付成果性文件的情况下。无权收取设计费用,申请人已收取的费用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乌仲库裁字第0016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裁决结果客观公正,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

……(为阅读方便,我们在此进行了删减)……

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提出申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148,600元。2020年1月6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乌仲库裁字第0016号裁决书:一、解除申请人恒友房产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源科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被申请人龙源科建公司返还申请人恒友房产公司设计款148,600元。本案请求标的148,600元,裁决给付标的148,600元,给付标的占请求标的的100%。本案仲裁费9,851元(申请人已预付),由被申请人龙源科建公司承担。以上款项158,451元,被申请人龙源科建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恒友房产公司付清。

另查,被申请人2017年8月份与超平设计公司洽谈涉案工程设计事宜,于2017年12月24日与超平设计公司就涉案恒丰家园工程签订施工设计图,并提交库尔勒市规划局审核通过。

再查,庭审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向库尔勒市规划局提交审批设计图的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申请人现以“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定隐瞒证据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二是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当事人不负有证明义务,如果其持有相关证据没有提交的话,亦不能视作为“隐瞒证据”。因此,除了有毁灭证据、阻扰证人出庭作证等积极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隐瞒证据”之外,仅仅是不提交或者未提交自己所持有的证据,不能认定为“隐瞒证据”。被申请人与超平设计公司签订的《施工设计合同》,即使当事人未向仲裁庭提交该证据,但该方面证据并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三个月内做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七十一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裁决,涉外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自开庭审理或者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的,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裁决”。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8年4月4日立案,2018年5月25日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2日、2019年8月22日分别开三次庭,于2020年1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仲裁机构未按照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做出裁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

综上,申请人龙源科建公司申请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乌仲库裁字第0016号裁决书。

 

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仲裁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关于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此进行规定,主要是由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规则予以明确。仲裁机构一般会从涉外裁决、国内裁决及简易程序三个角度对裁决期限作出规定,同时,仲裁规则也会就延长裁决期限的程序作出规定。如本案例裁定书显示,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三个月内做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至于延长裁决期限是否应当有所限制,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法院在司法审查阶段不会对此进行实质审查。如在(2020)京04民特336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庭提出了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贸仲仲裁院院长亦准予将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10月8日,仲裁庭亦在该期限范围内作出裁决,不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违反法定程序在结果方面要求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而延长裁决期限似乎并不必然会从实体或结果上损害案件的正确裁决。不过,在(2016)苏01民特1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本案的仲裁庭在无正当合法事由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长期不审不裁,仲裁期间长达六年零八个月,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且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扬州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隐瞒证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三项要件,即: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也正因此,本案例法院有关“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当事人不负有证明义务,如果其持有相关证据没有提交的话,亦不能视作为‘隐瞒证据’”的认定,似乎有进一步斟酌的空间。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例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法院拟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法院报核,待最高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