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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最高法院确认仲裁庭有权举行远程庭审(奥地利案例)

2020723日,就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持异议的情况下通过视频会议举行远程庭审是否违反正当程序的问题,奥地利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一项裁定(Case No. 18 ONc 3/20s。在世界范围内,这似乎是一国最高法院在2019年爆发的新冠疫情背景下首次讨论这个问题。奥地利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当仲裁庭的行为会导致严重违反程序或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永久和重大利益(不利)时,当事人基于程序不规范对仲裁员所提出的异议才能在奥地利法律下胜诉。法院认定,仲裁庭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并举行远程庭审不符合这个很高的标准。具体而言,法院确认奥地利仲裁法通常允许远程庭审,仲裁庭对程序的组织和进行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且当事人所谓的远程庭审的不足之处并不存在(或可以补救)。因此,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对仲裁员的异议。

一、背景介绍

涉案基础仲裁的仲裁地为维也纳,由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管理。仲裁庭与当事人原定于20203月举行为期一天的庭审。20201月中旬,仲裁庭将庭审安排在2020415日,开始时间为中欧夏令时上午10点。在20203月中旬举行的一次案件管理电话会议上,考虑到2019年爆发的新冠疫情和随之而来的旅行限制,各方讨论了举行远程的可能性。被申请人表示反对,并建议将庭审时间推后,进行现场庭审。202048日,仲裁庭裁定仍定于2020415日举行庭审,并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决定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远程庭审,开始时间改为维也纳时间下午3点。由于被申请人的律师和其中一名证人位于美国加州洛杉矶,因此庭审将于洛杉矶当地时间早上6点开始。

在庭审开始时,被申请人抱怨庭审是远程举行且开始时间过早(被申请人后来指称,申请人所指定的共同仲裁员对此翻白眼)。在庭审后,被申请人向VIAC董事会对所有(三名)仲裁员提出异议,同时对申请人所指定的共同仲裁员单独提出异议。在VIAC董事会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异议后,被申请人根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5893)条向奥地利最高法院对仲裁员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称其未获得415日庭审的适当通知,无法为该日的庭审作充分准备,因为仲裁庭在庭审前三个工作日才作出不推迟庭审的决定。另外,仲裁庭决定在维也纳时间下午3时(申请人的当地时间)和洛杉矶时间上午6时(被申请人律师和证人的当地时间)开始庭审,没有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最后,被申请人还辩称,举行远程庭审违反了仲裁庭公平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因为仲裁庭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证人受到干扰。具体而言,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都无法确定:证人可以查阅哪些文件;证人身边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以及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是否会收到聊天信息。

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作出如下认定。

二、法院认定

法院首先确立了适用于仲裁员异议的法律标准,然后依次审查了被申请人所提出的每一个异议理由。

1. 法律标准

法院指出,根据《奥地利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第5882)条),对仲裁员的异议只有在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成功。对国家法院法官提出异议的法定理由可作为此项评估的指引并体现为“一项严格的标准”以维护司法决策的声誉和权威。法院认为,作为一般规则,仲裁员的不当行为和程序错误并不足以造成偏见的表象。只有当仲裁员的案件管理决定严重违反基本程序原则,或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永久和重大利益(不利)时,才能成功地对仲裁员提出异议。(the court held that an inappropriate conduct of proceedings and procedural errors by the arbitrators are not, as a general rule, enough to give rise to the appearance of prejudice. Rather, arbitrators can only be successfully challenged if their case management decisions result in a serious violation of fundamental procedural principles or in a permanent and significant (dis)advantage for a party.)具体而言,在行使程序性自由裁量权时,仲裁庭有义务在程序的所有阶段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2. 关于仲裁庭决定不推迟庭审和进行远程庭审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已确立的奥地利先例,公平对待当事人的义务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庭审日期的确定和对延期请求的决定。这包括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有公平机会参加庭审的义务。但是,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仲裁庭根据当前新冠疫情相关限制决定不推迟现场庭审,而是在预定日期举行远程庭审,该决定不违反仲裁庭公平对待当事人的义务。

具体而言,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所声称的未得到适当通知的主张。法院认为,此项评估的相关时间为最初告知庭审日期之时(即2020115日),而非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延期庭审申请作出裁定之时(即202048日)。当事人必须考虑到,仲裁庭可能不同意对双方已知数月的既定庭审日进行重新安排。

仲裁庭决定举行远程庭审的事实也不违反公平对待当事人或保证其听审权的基本原则。法院引用了一系列国内和欧洲的程序法并指出,视频会议技术(用于取证和进行庭审)在国家法院的司法程序中被广泛使用,这也适用于仲裁程序。法院强调奥地利立法机关已经明确提倡在新冠疫情期间使用视频会议技术,以确保司法程序的推进,在新冠疫情期间进行远程庭审的做法也获得了评论人士的赞同。

随后,法院明确确认,作为一般规则,远程仲裁庭审不仅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允许,而且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也被允许。在这点上,法院指出,《欧洲人权条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享有有效诉诸司法和获得听审的权利(Article 6 ECHR provides for a party’s right to get effective access to justice and to be heard)。对于类似于新冠疫情这样的情况,坚持现场庭审将导致程序停滞,视频会议为确保有效诉诸司法和获得听审的权利提供了有用的工具。法院认为,这种支持远程庭审的一般性结论,只有在特定案件中通过足够有力的反面事实考虑才能被推翻(this general conclusion in favor of remote hearings could only be reversed by sufficiently strong countervailing factual considerations in a particular case)。法院在本案中未找到任何此类事实。

3. 关于不同时区的问题

关于时区,法院认为维也纳与洛杉矶之间的时区差异意味着无法在所有庭审参与者的核心工作时间内举行庭审。法院认为,通过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维也纳的仲裁机构VIAC进行仲裁,被申请人大体已经接受仲裁地与营业地点距离过远所造成的不便,包括大量的旅行和时差。此外,法院指出,远程庭审并没有加重这些不利条件。相反,法院认为,在洛杉矶当地时间早上6点开始庭审比从洛杉矶到维也纳参与现场庭审要省事得多。

4. 关于证人收到干扰的担忧

最后,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就询问证人时可能滥用视频会议技术的笼统指控,不足以证明远程庭审不适当。作为一项初步事项,法院认为在现场庭审中也存在证人被干扰的风险(例如,通过在庭审前影响证人的证词,或通过在庭审过程中出示其他证据向证人提供信息)。法院补充道,远程庭审允许采取“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传统庭审可获得的”措施以控制对证人的干扰。这些专门针对远程证人证词的措施包括:让所有参与人从正面近距离观察被询问人的(技术)能力;记录证据的可能性;指示证人直视镜头并始终将手放在屏幕可见之处(令其无法阅读任何聊天信息);展示其作证的房间(确保没有其他人在场)(The court then added that remote hearings allow for measures to control witness tampering that “partly go beyond these available at a conventional hearing”. Such measures specific to remote witness testimony include the (technical) ability of all participants to observe the person to be examined closely and from the front; the possibility to record the evidence; the option to instruct the witness to look directly into the camera and keeping his or her hands visible on screen at all times (making it impossible to read any chat messages); and showing the room in which he or she is testifying (ensuring that no other person is present))。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仲裁庭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并举行远程庭审不违反违反基本的程序,故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

三、评论

在世界范围内,本案裁定似乎是第一个由国家最高法院专门针对国际仲裁中的远程庭审问题所作的裁定,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判断仲裁庭关于举行远程庭审的决定是否违反基本程序所适用的原则是:当事人是否获得听审权和是否受到平等对待。本案中,法院讨论了与远程仲裁庭审有关的法律框架,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相关性。此外,对于是否应推迟庭审,或在现场庭审无法实现时是否应举行远程庭审的实际问题,法院在本案中提供了有用的指导,包括:在组织远程庭审时是否必须考虑时区差异,以及如何解决证人在远程庭审中可能受到不当影响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有当仲裁庭的行为会导致严重违反程序或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永久和重大利益(不利)时,当事人基于程序不规范对仲裁员所提出的异议才能在奥地利法律下胜诉。法院认定,仲裁庭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并举行远程庭审不符合这个很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