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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支持了被告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9条中止诉讼以便仲裁的请求并驳回原告的反诉禁令(英国案例)

案例概要:

2023年12月15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就[2023] EWHC 3243 (Comm)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MRC中的英国管辖权条款和英国法律选择被后来签订的MURA中的纽约仲裁协议(第13条)和纽约法律选择(第17条)所取代。无论缔约方在八天内将订立的合同的基本条款由另一份合同替代是多么不寻常或本质上不可能,这就是他们所做的,法官确信这是他们客观的共同意图。因此,法官的结论是,双方同意根据MURA的条款,将相关争议提交纽约仲裁。在此基础上,法院必须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9条中止目前的诉讼以便仲裁。同时,法官认为原告延迟提出ASI请求,法官驳回了原告ASI请求。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为TYSON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泰森国际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为PARTNER REINSURANCE EUROPE SE(再保险公司)。

在法院面前有两项申请,第一项申请是原告于2023年5月3日在本法院提起索赔;被告于2023年5月24日依据1996法案第9条请求中止索赔,因为双方于2021年7月8日签订了再保险合同,其中第13条约定提交纽约仲裁。第二项申请是由原告于2023年11月3日提出的反诉禁令,要求限制或停止被告于2023年5月4日在纽约对其启动的仲裁程序。该项申请的依据是,2021年6月30日签订的再保险合同约定了提交英国法院管辖。与传统反诉禁令相比,这是反仲裁禁令,尽管如此,此处还是称为反诉禁令(ASI)。

在这两项申请中提到的2021年7月8日的再保险合同和2021年6月30日的再保险合同涉及的事项、期限和当事方完全一致。再保险合同本身是原告作为美国泰森食品的专属保险公司起草的原始保险单的再保险,时间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这两份再保险合同相隔8天,实质上的争议是后再保险合同修改了还是替代了前再保险合同。就争议解决条款而言,后期合同中的约定的纽约仲裁,是否取代了早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即英国专属管辖条款。

因此,原告需要证明应适用英国管辖以支持其ASI请求,被告需要证明应适用纽约仲裁以支持其根据1996法案第9条请求中止诉讼以便仲裁。


法院认定:

法院将2021年6月30日的再保险合同称为MRC,代表伦敦市场广为人知和使用的市场改革合同;把2021年7月8日的再保险合同称为MURA,代表美国市场广为人知和使用的市场统一再保险协议。

MRC是一份35页的文件,编号PRPNA 2103490。它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确定的原始保险提供“直接物理损失或损坏的所有风险”再保险。有四页再保险的关键条款,分别是第2-5页,另有30页关于原始保险的附加条款和详细信息,这些页中完整阐述了许多标准的伦敦市场条款。

其中,第4页是“法律和管辖权的选择”,内容如下:

“本再保险应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对与本保险有关的所有事项拥有双方的专属管辖权。”

第5页是“保险人合同文件”,内容如下:

“本文件详细说明了(再)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并构成合同文件。

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合同变更条款商定的任何进一步更改本合同的文件,均应构成此类变更的证据......”

一个多星期后即2021年7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MURA,日期为2021年7月1日,即与MRC的日期相同。

该合同是一份10页的文件,题为“资格保险协议”,其中还注明了“协议编号:PRPNA2103490”。前2页的标题是“声明”,包含再保险的主要特点。第13条的标题是“仲裁”。它规定如下:

“a.作为本协议项下任何诉讼权的先决条件,因解释、履行或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包括其形成或有效性,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决定。请求仲裁的说明将以书面形式发送,并发送挂号信或挂号信,要求回执。

b.各方应选择一名仲裁员,两名仲裁员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选择一名公正的第三名仲裁员,由他主持听证会。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另一方要求后三十(30)天内指定其仲裁员,后者在十(10)天后通过挂号信或挂号信通知其打算这样做,可以指定第二名仲裁员。

c.如果两名仲裁员在任命后三十(30)天内无法就第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仲裁员应执行ARIAS-US仲裁员任命程序来选择仲裁员。

d.所有仲裁员应具有至少十(10)年的保险或再保险经验,是无私和活跃的或保险公司的前高管,并了解所涉业务领域。

e.在任命所有仲裁员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仲裁庭应开会并确定简报、发现程序和听证会时间表的及时期限。

f.仲裁庭应免除所有司法手续,不受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约束。除非仲裁庭另有同意,否则仲裁应在纽约进行,但当仲裁庭认为符合仲裁程序的最佳利益时,可以更改地点。就仲裁庭关注实体法而言,它应根据管辖法律条款的规定遵循纽约法律。任何两名仲裁员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该仲裁庭有权酌情给予临时救济。

g.仲裁庭应将本协议解释为光荣的约定,而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义务,并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尽快考虑到适用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惯例做出决定。裁决的判决可以提交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

h.各方应承担自己的仲裁员费用,并应与另一方共同平等地承担第三仲裁员的费用。仲裁庭应分配仲裁的剩余费用。仲裁庭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酌情裁定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第17条的标题是“管辖法律和管辖权”。它规定如下:

“只要仲裁庭将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视为管辖法律,它将适用纽约州的实体法,而不参考该州的选择或法律冲突规则;但是,纽约州的实体法不得用于取代或推翻基础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关于争议索赔的最终决定。”

第26条的标题是“协议结束”。它规定如下:

“本协议包括任何正式执行的书面修订和背书,以及作为其一部分或以引用方式明确纳入的附录、附表或其他附件,以及本政策及其任何书面背书、修改、更改和取消,以及对争议索赔的豁免和解释,但仅在再保险协议第2条和再保险接受条款第3条允许的情况下,应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双方之间关于本主题事项的所有同期或口头或先前的书面和谅解,但前提是,本第26条不得推翻或优先于本条第3款。”

2021年7月8日协议基于市场统一再保险协议的美国标准表格,受纽约法律管辖。

被告辩称,MURA改变了或取代了MRC,因此任何相关争议都受纽约法律管辖,并受纽约仲裁。并且2023年8月28日,仲裁庭在纽约成立,仲裁员认为MURA的纽约仲裁协议赋予他们解决相关争议的管辖权。MURA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再保险合同,比MRC的时间晚,即它构成了双方关于论坛选择的最终决定。

法官认为,MRC中的英国管辖权条款和英国法律选择被MURA中的纽约仲裁协议(第13条)和纽约法律选择(第17条)所取代。后一份合同是双方在执行前一份合同时通过其经纪人明确确定的。MURA被提出和商定,并由双方单独签署和商定,它包含作为再保险合同的所有执行条款,尽管该合同受纽约法律管辖。法官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如下:

1. 无论缔约方在一周左右的时间里将一个特定协议替换为另一个特定协议,无论多么不可能或不寻常,他们这样做都没有问题。这完全取决于他们说什么和做了什么。如上所述,缔约方根据MURA的条款签订了一份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再保险合同。

2. 尽管双方不太可能打算在八天内更换其具有约束力的再保险合同的关键条款,这可能会导致在此期间影响保单的损失是否存在保险的不确定性或复杂性。但尚未发现这种不确定性或复杂性。该商业荒谬的论点与上一个固有的不可能性的主要论点一样,只不过是对经验常态的呼吁。我拒绝基于经验主义或规范主义的分析。而是要从缔约方客观上同意了什么,他们做了什么和说了什么来看。

3. 尽管原告认为双方没有按照MRC所约定的变更合同条款的要求进行变更,例如按照合同要求盖章,但是法官认为前一年的MURA中也没有印章,这表明双方似乎都偏离了当年关于合同变更严格的手续要求。或者说双方并不是打算变更合同而是签订了进一步合同,约定了管辖条款。

4. 尽管原告认为MRC是一份谈判文件,许多是标准的伦敦市场条款;而MURA是一份更短的标准文件,包含为该再保险量身定制的最低限度条款和条件。因此,后来的标准或一般措辞不应取代或修改早先的定制或特定措辞。但是法官认为,MURA是一份较短的文件,它包含30个条款和条件,包括纽约仲裁协议和纽约法律选择,这与双方打算将这两个条款取代MRC中所包含的同等条款并不矛盾。

因此,法官认为,无论缔约方在八天内将订立的合同的基本条款由另一份合同替代是多么不寻常或本质上不可能,这就是他们所做的,法官确信这是他们客观的共同意图。因此,法官的结论是,双方同意根据MURA的条款,将相关争议或争议提交纽约仲裁。在此基础上,法院必须根据1996年法案第9条中止目前的诉讼以便仲裁。

同时,法官还对原告申请的ASI作出决定,法官认为仅延迟提出ASI就可以禁止授予ASI,延迟寻求ASI这种独特形式的强制救济可能会浪费外国司法和行政资源,并使外国法院系统中的其他人无法伸张正义。法官认为这种观点也同样适用于外国仲裁。本案中,原告在外国仲裁开始组庭期间没有向英国法院提起ASI,而是等到11月3日才提起ASI并且客观上没有充分的理由,相反原告的权利在5月4日就受到侵犯,而在那一刻原告就可以请求ASI,但是原告没有这样做,因此,法官认为原告已经没有充分理由请求ASI。

法官最终支持了被告的中止诉讼以便仲裁的请求,驳回了原告ASI请求,并允许上诉。


总结与评析:

在执行仲裁协议的背景下,反诉禁令(anti-suit injunctions)和强制中止以便仲裁(mandatory stays for arbitration)是“硬币的对立面和互补面(opposite and complementary sides of the same coin)”。这两种补救措施,一种是公平的,另一种是程序性的,为了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的仲裁承诺,不对特定争议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9条(该法反映了《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实质性受理相关争议的法院可以批准中止诉讼以便仲裁。同时,如果该法院对被告在此类索赔方面拥有属人管辖权也可以授予反诉禁令(ASI),这种权力的来源是1981年《高级法院法》第37条。本案中,法院平衡了两项合同的关系,认为包含仲裁条款的后一个合同是对前一个合同的更改,双方打算将争议提交仲裁,因此,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的管辖权为纽约仲裁,批准了中止诉讼以便仲裁而相应的驳回了A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