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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中是否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主要体现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仲裁权利能否得到充分行使(乌鲁木齐中院)

案例概要:

违反法定程序与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仲裁员徇私及偏袒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违反法定程序以“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重要考量标准。是否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主要体现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仲裁权利能否得到充分行使。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新01民特29号

裁判日期:2024.04.17

发布日期:2024.04.19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某规划院(以下简称某规划院)

被申请人:四川某地理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地理信息公司)


案件背景:

某规划院称,请求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乌仲裁字第110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未给予当事人辩护的权利,本案在仲裁庭审辩论阶段,首席仲裁员直接要求双方当事人庭后提交代理词,没有给予双方当事人辩护的权利,庭审笔录中记载的双方代理人自己陈述提交代理词与庭审事实严重不符。首次仲裁庭审结束后,某地理信息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新证据,且仲裁庭向双方核实了很多问题,但仲裁庭仅进行了质证程序,并未进行庭审。且该次程序仅由首席仲裁员主持,另两位仲裁员并未参加。仲裁案件存在仲裁员缺席审理的情况。

二、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某地理信息公司申请裁决支付测绘费用,仲裁裁决一方面并未认可某地理信息公司完成了工作,另一方面却判令某规划院支付未完成工作量对应的测绘费用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

三、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徇私、偏袒一方的行为。仲裁庭在首次仲裁庭审结束后同意某地理信息公司提交新证据并重新开庭质证,但在某规划院之后向法庭提出需提交新证据、本案应进行鉴定或组织专家评审的请求时却被告知庭审已结束不予准许。仲裁员这一做法显失公平。

综上,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某地理信息公司称:

一、本案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某规划院所述违反法定程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仲裁庭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权利,仲裁庭在开庭审理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就本案的辩论观点可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予以表述,且勘测研究院当庭对此未提出异议,且在庭审笔录中签字确认整个庭审过程,仲裁庭审理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

2.我国法律未强制规定对补充证据质证环节的形式。首席仲裁员根据案件事实及双方质证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核实相关案件事实并无不当,且勘测研究院未对质证环节的形式提出异议,亦在质证笔录上签字确认。

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仲裁庭依法裁决,不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和事实。某地理信息公司根据合作协议完成了相关测绘工作任务,勘测研究院接收并出具签收单,勘测研究院在仲裁庭审时亦认可。某地理信息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测绘土地四邻指界的配合工作,指界工作未完成系相关部门利益纠纷所致,与某地理信息公司无关,仲裁庭据此作出裁决合理合法。

三、本案仲裁员仲裁案件时公正合法,不存在所谓徇私、偏袒行为。本案《技术合作协议书》对某地理信息公司的工作范围有明确约定,且某地理信息公司完成测绘工作任务的事实已经查清。对于勘测研究院要求申请鉴定或组织专家评审的请求,仲裁庭依据已查明案件事实和必要性,有权决定是否准许,与偏袒、徇私无关。

综上,勘测研究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不存在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况,请求驳回勘测研究院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

2024年1月29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乌仲裁字第1101号裁决:某规划院支付某地理信息公司测绘费940,416元。

2023年11月16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开庭笔录》记载某规划院辩论意见为“庭后提交代理意见”,该笔录每一页均由某规划院出庭代理人余春燕、郑某签字确认。本案仲裁裁决卷宗中附有一份某规划院提交的代理词,该代理词落款处由代理人余春燕签字,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2023年12月20日,本案仲裁裁决首席仲裁员组织双方进行补充质证并形成《质证笔录》一份,该质证笔录由某规划院代理人余春燕、郑某签字确认。


法院认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对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法定撤销的情形。本案中,某规划院主张本案裁决违反上述规定第三项、第六项的情形,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审查重点为:本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某规划院主张应予撤销的情形。对此本院分述如下:

关于某规划院认为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违反法定程序以“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重要考量标准。是否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主要体现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仲裁权利能否得到充分行使。本案中,某规划院关于仲裁庭未给予当事人充分辩论的权利、质证程序实际系二次开庭但仅有首席仲裁员参加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卷宗中附有某规划院提交的代理意见,开庭笔录及质证笔录均有某规划院出庭代理人签字确认,仲裁庭已通过组织开庭及质证程序、当事人提交代理意见,充分保障了本案当事人辩论权,并未影响勘测研究院对仲裁权利的充分行使,故某规划院的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规划院主张仲裁员存在徇私偏袒、枉法裁判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某规划院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本案仲裁员存在经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不构成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某规划院主张“徇私偏袒”的事由实际系对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在实体处理结果上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勘测研究院以本案仲裁员存在徇私偏袒行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乌仲裁字第1101号裁决审理程序合法。申请人某规划院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乌鲁木齐市某某规划院的申请。


案例评析:

违反法定程序与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法解释》将违反法定程序的范围仅限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2017年,在“来宝”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信泰该明确反对独任仲裁的情况下,仍然依据其仲裁规则(2013年第五版)第5.2条的规定决定采取独任仲裁员的组成方式,违反了案涉仲裁条款的约定,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所规定的‘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的情形,故涉案仲裁裁决不应当被承认与执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违反法定程序的范围扩张至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将这一认定推及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认定中,第101点指出“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违反法定程序还涉及结果要件,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认定。如何理解这一要件,更多是个案判断的问题。如在(2020)京04民特183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仲裁规则》……本案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中止仲裁程序,但该决定应当以尽量不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限……仲裁裁决作出后,自然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公告中涉及两宗探矿权废止的内容,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也向新潮公司颁发了新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由此,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付大为所主张和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探矿权灭失的基础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案涉仲裁程序因未予中止影响了对案件最终的正确裁决,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例中,法院则更多地从程序视角出发,认为“是否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主要体现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仲裁权利能否得到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