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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届“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18
 
研函〔2013〕44号
各有关学院: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评选活动的通知》(工硕教指委[2013]5号)指出,继2005年首届“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我校有7人获此殊荣)评选活动后,2013年在全国各培养单位中开展第二届“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推荐、评选与表彰工作。为做好本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以来,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且目前在职工作。
    已获得“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荣誉称号者不再参评。
    二、评选条件
    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就读工程硕士研究生以来,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防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推荐名额
    为鼓励有关学院积极推荐“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推荐名额不做上限要求,但要求最少推荐人数(见表1)。请有关学院按照评选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择优推荐。

1 学院最少推荐人数

学院

最少人数

机电学院

3

机械学院

13

光电学院

2

信息学院

4

自动化学院

3

计算机学院

6

软件学院

20

材料学院

2

管理学院

20

设计学院

1


    四、推荐程序及时间
    1.各有关学院要认真考查了解本学院符合推荐范围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工作业绩情况,包括主持和参与的重要科研、工程项目,获得的专利和科研奖励,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等,积极组织好初评和推荐工作,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研究生楼318房间,电子版发送至lxqing@mylpg.net
    ①学院推荐人员汇总表
    ②参评“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推荐表
    ③有关证明材料
    2.研究生院培养处将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评审,并于2013年6月28日前将参评“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推荐表”和有关书面材料上报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五、其他
    1.有关学院负责推荐工作的质量,保证参评材料的真实性,且不涉及技术机密等问题。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对学院给予相应处理。
    2.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将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荣誉称号。获奖者申报的成果汇编出版,公开发行。
      
研究生院培养处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