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院长主讲民法典背景下的信息数据法律问题

 

 

  2020年10月25日上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受我院院长李寿平教授的邀请,主讲bifa88民法典公开课第一讲并做客第108期理公明法论坛。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民法典背景下的信息数据法律问题”。讲座在良乡校区综合教学楼报告厅举行期间,由我院院长李寿平教授主持,孟强副教授进行评议,杨华权副教授、办公室主任王福亮老师、团委书记党莹老师等老师和全院bifa88及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在讲座中,梅夏英教授从“民法典对信息网络领域的回应”和“民法典涉及的信息数据规范的理论解读”两个方面深入解析了民法典同数据信息保护的关系并揭示了现阶段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梅教授概括性的点出了民法典人格权编、总则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对信息网络进行规制和反通知规则的相关条款。与此同时,梅教授认为,法律规定的迟缓性和制度的供给不足,使得处于信息数据爆发式发展时期的我们难以应对网络安全、数字货币、企业数据保护、人工智能等领域产生的众多问题。民法典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也体现出了依赖传统民法结构,法律规定零散缺乏整体性,立法宣示带有阶段性,缺乏对信息数据的基本判断、归类,仅对涉及传统司法领域的信息数据问题进行关注的时代特性。

 

  

  

  其次,梅教授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及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侵权和电子交易,这四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信息数据规范进行了更细致的理论分析。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梅教授提出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个人信息的标准会存在问题。一方面可识别性是对个人信息推导后产生的结果,通过结果反推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存在客观困难;另一方面,信息的可识别性是日常社会交往的基础,以是否可识别划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会使其过于宽泛。

 

  随后,梅教授对现阶段对于个人信息权利属性界定的争议做出回应,认为个人信息既不是人格权,也很难将其认定为财产权。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其与隐私的区别非常明显,基于这样的客观现实,绝大多数的个人信息并不具有人格要素;同时,个人信息虽与个人有关,但一个人的信息往往被他人所用,且他人在使用这些信息时并不伴随着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个人并不真正享有信息自决权权,也不能以此延伸,将个人信息权力化、财产化。

 

  当回归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时,梅教授提出应以风险为导向,而并非以权利为导向采取保护。个人信息利用有一定数据泄露和滥用的可能,会给个人安全和公共利益带来风险。所以应该对信息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信息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最终达到控制可能风险的目的。

  

  

 

  在数据及虚拟财产保护方面,梅教授指出虚拟财产最重要的在于其虚拟性,即现实生活中没有对应物。因此,数据的范围涵盖了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问题本质上是数据操作的问题。数据和虚拟财产依托互联网和算法存在,即数据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独立客体,所以数据和信息也不能成为独立的财产权。那么,通过私法对数据进行保护就较为困难。在对信息进行保护时可以从与信息相关的犯罪行为入手,在权衡公开信息的合理使用与保护正当竞争的同时对个人信息采取恰当的保护。

 

  在网络侵权方面,梅教授介绍了网络侵权平台责任认定从“帮助侵权”到适用“避风港原则”对平台责任加以限制的转变。同时梅教授也提到,现阶段立法进程远远落后于现实中的网络侵权范围,法律规范难以规制个人信息的非法乱用、虚拟财产等相关案件。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催生了很多新的法律关系,也对传统的侵权法提出挑战。在侵权客体、侵权法律关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方式等方面都带来了新的变化。其中,对于平台责任的分析,是网络侵权关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电子交易方面,梅教授指出现阶段的法律中认可数据电文作为签订合同的电子化手。这虽然是电子交易,但本质上没有与民法上的合同分割。而生活里的电子交易,平台往往作为第三方介入,强化了电子交易程式化的特点时,是否还能够适用传统的合同法,目前存在疑问。与此同时,电子交易中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存在困难和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智能合约对意思自治的冲击等,都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

  

  

  梅夏英教授的演讲结束后,孟强老师对演讲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孟老师认为传统大陆法系人身权、财产权两分,物、债两分已经不能适应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数据出现更加应征了这一点。个人信息一方面关乎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对它的利用也往往能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它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涵盖的范围。在面对这样的复杂问题时,应该在理论上予以明晰。既立足于传统,也要兼顾现实。

  

  

  

  讲座的内容也引发了同学们对民法典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热切讨论。随后的互动环节中,同学们积极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疑问。

  2020级法学硕士王子薇提到,是否可以对个人信息采取同知识产权相同的保护方式,通过规制权利行使的方式来降低信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2020级法律硕士邓园提出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使我们免于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等问题?可以从哪些方面来入手保护弱势个体?

  2020级法学硕士闫伟泽则提问道,数字人民币是一种加强中心化应用,加密货币则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应用,梅教授对加密货币在中国应用如何看待?

  2018级法学本科张晶晶问道,《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将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是否可以看做是为其日后发展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留出余地?

  梅教授针对同学们的问题也一一做出回答。

  首先,个人信息虽然权利化保护存在困难,但是并不等同于对其采取的保护力度不够。采用公法对其进行保护往往更严格,也更符合现在的发展需要。

  其次,个人数字画像的问题一直存在,仅通过二十五条的相关进行保护略显苍白。未来发展还是要着眼于对算法的审计和增强算法可透明性,同时应要增大执法力度。

  再次,比特币作为加密货币的一种,是超越国界存在的货币,它属于网络。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国际洗钱等问题。但是其发展前景很好,价值也会越来越大。

 

  最后,目前法律规定不排除会在未来引入公益诉讼的可能,这也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领域属性。但也需要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并不等同于危险的发生,更多情况下是因为个人信息的利用行为最终导致危险结果。因此对其高额行政罚款的方式,也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在讲座结束后,听课的同学向梅老师献上鲜花表示感谢,同学们也涌上讲台与梅老师合影留念。

 

  

 

  通过这次讲座,一方面让同学们对于《民法典》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有了更具体的了解;另一方面也让同学们认识到,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就现在这个时期来说是刻不容缓的,如果仅采用传统民法的行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难以解决很多已经出现的问题。要求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要扎实自身的理论知识,也要有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成为更全面、更优秀的法律人才。